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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海律所|每日案例分析推送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5-07-24 16:46:07


典型案例一


在自家车位上装围栏,影响他人通行,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钟某是某小区B33车位的业主,林某是相邻的B35车位业主,两车位为左右相邻。自林某使用车位以来,钟某因其小车在靠近林某车位一侧陆续出现同一高度不同程度的刮痕和凹陷,便怀疑是林某开车出入时所致。为防止自家小车再被相邻车辆停车剐蹭,钟某索性在其车位界线内安装了围栏。

围栏安装后,给林某上下车造成极大不便,林某便找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处理。后物业公司向钟某发出《违法整改通知书》,向住建部门报送《关于请求拆除小区B33车位违规加建围栏的函》,并与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处理所涉问题,但未果。林某遂向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与物业公司立即拆除围栏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林某、钟某的车位相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双方打开车门上下车时,必然会短暂利用对方车位的空间。钟某在自家车位处安装围栏的行为,显然会影响相邻车位业主上下车开关车门的便利。为此,依法判决钟某限期拆除安装在其车位内的围栏。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位使用等新型相邻关系纠纷也逐渐进入法院的视野。本案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界定车位相邻关系的范围,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一般原则分析侵权行为,对安装围栏妨碍到相邻车位正常使用的行为加以制止,为审理日益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纠纷提供类案参考。

同时亦提醒广大相邻车位使用权人,在使用车位时应合理合法,避免对相邻车位权利人造成损害,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若造成损害,双方应注意沟通、友善处理,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二

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交通事故,赔了20万


基本案情 


共享单车是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分时租赁共享经济新业态,在提倡低碳绿色出行的同时,极大地满足了市民的短途交通需求,但骑行便捷的背后也隐藏着事故风险。租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意外,骑行者自担责任还是公司担责?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出租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人20.16万元。

2023年6月,刘某通过小程序扫码租赁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沿湖红路往湖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红路恒大世纪城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刘某采取向右转弯的措施,致使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发生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刘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其在骑行前已对案涉车辆的刹车进行了检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车辆维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辩称,已每天安排巡检人员进行车辆养护和维修,由于现实困境,无法保障所有车辆均处于无故障的状态。用户在使用前应自行检查车辆状况,对于明知或可能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否则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服务,其出租方对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尊重,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尽到基本的检查义务,如检查刹车是否有效、车体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户对车辆的所有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而是基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断能力,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本案中,刘某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根据当时的路况和自身经验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检查,应当认定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20.16万元。


法官说法


共享单车的使用场景决定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鉴于共享单车具有投放量大、投放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等特点,经营者应当负有必要且及时的检修、保养义务,承租人也应当在骑行前对车辆进行合理检查。以上两者既是双方合同关系内的基本注意义务,也是对其他不特定道路交通主体的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扫码租赁共享单车,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为不特定用户提供有偿共享单车使用服务,应当确保其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或者不具备安全隐患等,并对车辆进行必要且及时的检查、维护、保养,排除安全故障,以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安全。





        来源:中国普法 人民法院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