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3年《公司法》修订及司法实践发展,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纠纷日益增多。王培丽律师结合北京二中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指引》,聚焦以下实务痛点展开深度解析:
一、管辖规则:债权人住所地也可主张权利
针对地域管辖争议,《指引》明确:
二、诉讼主体:公司是否必须列为被告?
王培丽律师援引《九民纪要》第13条强调:
若基础债权已生效裁判确认: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若债权诉讼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若债权未经确认直接诉股东:法院应释明追加公司,否则驳回起诉。
三、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边界
针对一人公司特殊性,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延续严格规则:
四、认缴制减资:程序违规的股东责任认定
针对认缴资本减资乱象,王培丽重点提示:
参照抽逃出资规则,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减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与举证技巧
《九民纪要》第10条细化混同认定要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2、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
3、财务账簿无法区分;
4、利益分配混同;
5、举证策略:债权人只需提供初步混同证据;
6、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股东。
本次培训紧扣最高院裁判导向与一线办案难点,王培丽律师结合20余个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了资本显著不足、横向人格否认等前沿问题。参会律师纷纷表示:“指引解读直击痛点,对代理债权人维权案件具有实战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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