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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新规!晟海律所举办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实务培训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5-07-18 16:03:31

随着2023年《公司法》修订及司法实践发展,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纠纷日益增多。王培丽律师结合北京二中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指引》,聚焦以下实务痛点展开深度解析:


一、管辖规则:债权人住所地也可主张权利

针对地域管辖争议,《指引》明确:


该类案件不适用公司诉讼特殊管辖,应依一般侵权规则处理
侵权行为地(含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当被告仅为股东时,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获得管辖权。


 二、诉讼主体:公司是否必须列为被告?

王培丽律师援引《九民纪要》第13条强调:

若基础债权已生效裁判确认: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若债权诉讼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若债权未经确认直接诉股东:法院应释明追加公司,否则驳回起诉。

 三、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边界

针对一人公司特殊性,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延续严格规则:


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型公司≠一人公司,需严格按财产混同标准认定责任;
股东责任不因股权转让免除:原股东对持股期间债务、现股东对受让前后债务均可能担责。


四、认缴制减资:程序违规的股东责任认定

针对认缴资本减资乱象,王培丽重点提示:


认缴减资属实质减资,须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
股东违法减资且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


参照抽逃出资规则,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减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与举证技巧

《九民纪要》第10条细化混同认定要素:


核心标准:财产与意志独立性
典型情形包括: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2、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

3、财务账簿无法区分;

4、利益分配混同;

5、举证策略:债权人只需提供初步混同证据;

6、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股东。


本次培训紧扣最高院裁判导向与一线办案难点,王培丽律师结合20余个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了资本显著不足、横向人格否认等前沿问题。参会律师纷纷表示:“指引解读直击痛点,对代理债权人维权案件具有实战指导价值。”

晟海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推出“新公司法实务精讲”系列课程,助力律师把握立法动态,提升企业客户合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