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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海讲堂 | 郑焕景律师《婚姻家事案件中所见问题及相应法律规定》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4-05-15 16:07:44


郑焕景   专职律师

擅长:金融、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服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2024年5月11日星期六下午15:00,本所实习律师培训学习在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多媒体会议室照常进行。专职律师——郑焕景是本次培训学习的讲师,此次培训学习针对“婚姻家事案件中所见问题及相应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析。

离婚案件不简单


其一、法律关系复杂

离婚纠纷看似涉及离婚、子女、财产、债务,但除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外,知识产权、股权、保险、虚拟财产等引发的争议也日渐增多。


其二,需要律师充当一定“心理咨询师”的角色

由于大多面对女性客户,不但需要律师有心理分析能力、人情世故能力、耐心,很多时候还需要生活经验和技巧,否则很难把握当事人心理。


一、婚后发现一方患有抑郁症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司法案例

熊大与翠花于2015年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9月在老家举办了结婚庆典,同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熊大与翠花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翠花自2014年开始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多次到医院治疗。2019年10月10日,翠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熊大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了一个月,熊大起诉至法院,以翠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万元。

在疾病类型上,民法典将原《婚姻法》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重大疾病”,但抑郁症是否为“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的范畴: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进行规定,《母婴保健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结合《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以及“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对一些精神类疾病有相关的病症描述,但是否为相应的精神疾病,以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等做出的鉴定为准。


(二)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结合《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规定,“危害他人安全”是作为判断是否为“重大疾病”的一个重要标准。

比如,《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描述“躁狂发作”的[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2、语量增多;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7、睡眠需要减少;8、性欲亢进。[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如果躁狂症发作时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危害他人的危险,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


(三)一般程度的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描述“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所描述的抑郁的症状以及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来看,一般程度的抑郁症并无危害他人的危险,无法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时所需证明的内容:疾病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如果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男女双方仍登记结婚的,则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具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但如果患病一方仅告知有疾病事实,未如实告知疾病的严重程度的,可适用本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婚姻。比如,患病一方仅告知是普通的抑郁症,但并未告知是精神分裂症后抑郁,若患病一方之后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则可适用本款的规定。在符合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的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超过时间的,撤销权消灭。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熊大认为被告翠花婚前患有抑郁症,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熊大并无证据证明翠花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指的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原告熊大仅能证明翠花自2014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翠花的疾病并未达到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熊大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熊大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熊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熊大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法判例

李娟与许福彬抚养纠纷一案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文章 | 郑焕景

(素材来源于网络,仅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