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把酒言欢
酒终人散后,却有人酒后溺亡
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李某晚上邀请同事、好友7人聚餐,期间吃饭喝酒,7人共饮白酒(53度500ml)约2瓶左右,当晚约8点多散席,几人一起离开饭店。
张某酒后准备骑电车回家,同饮者王某见状不放心,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电车陪同他一起回家。二人在走到市区某路段时,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买完后,回来发现等候的张某不见了,便立即电话联系。
电话录音中,王某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微信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张某均拒绝王某提议,并声称自己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自己。通话结束后王某仍不放心张某,骑车前往张某家附近寻找,均未找到张某。
当晚11点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便是张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表示,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
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 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而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故张某家属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但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提醒、劝阻,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
1
强迫性劝酒
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