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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摩托车贱卖房子,18岁的他还能反悔吗?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3-08-18 11:09:19

2022年4月25日,为了购买心仪的摩托车,刚满18周岁的高中生小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自称“做二手房”的小伍,背着父母将其名下一处78平的房子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小伍。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2022年6月1日,小伍又以5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小洋,并安排小华直接与小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后小华认为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将小伍、小洋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撤销与小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并撤销与小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单从表面上看,本案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也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考虑到小华系一名高中生有限的社会经验,致使其对二手房市场及价格缺乏判断能力,相比而言,小伍具有一定房产交易从业经验,其在与小华签订合同时具有明显优势。参考当时相关二手房网站以及司法拍卖对案涉房屋同一小区的价格公示,可以认定本案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小华主张撤销合同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小华在缺乏经验、缺乏判断的情况下,短期内又与小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该合同的订立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小华要求撤销合同合法有据也应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小华与小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撤销小华与小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虽然从表面上看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从实质上看,双方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社会经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交易结果严重偏离公平原则,予以撤销于法有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切莫利用对方的信息不对称或经验不足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作为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做出决定或者行为时,一定要慎重。对大额交易或重大决定要征求家长或亲属意见,以避免失误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