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下午,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分享"专题培训。本次讲座由该所劳动争议领域资深律师杨宁担任主讲,吸引了所内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积极参与,现场气氛热烈,反响良好。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杨宁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
协商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包括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国企改制时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
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认定标准
针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认定问题,杨宁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指出:
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连续"要求劳动关系不间断,医疗期等法定情形不影响连续性认定;
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需初步证明连续工作事实,用人单位则需举证中断事由。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
杨宁律师重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创新规定,明确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
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
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实际劳动关系未变;
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确定
关于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杨宁律师分析指出:
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
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
五、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
针对实务中的热点争议,杨宁律师指出: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要求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再享有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单方终止权;
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解释,并参考原劳动合同约定确定条款内容。
本次培训通过大量实务案例和最新司法解释,深入浅出地解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疑难问题。参会律师纷纷表示,培训内容紧贴实务需求,对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晟海律所未来将继续举办此类专业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内容由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