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突发事故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范围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出事路段经营管理公司的成彭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成彭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但该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应以合理为其限度。成彭高速公路在案件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李某鹏于2018年9月10日在接受新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时陈述“我行驶到成彭高速11km+700m处时,我恍惚觉得有一个轮胎从我车子前面飞过来,我立即踩刹车,然后我就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李某鹏虽并未直接看到轮胎从具体的哪辆车上掉下来,但通过其陈述可知,其遇到轮胎时,轮胎应当是处于运动状态(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公路上继续翻滚移动),否则其不可能会感觉轮胎“从车子前面飞过来”。前述事实说明,李某鹏遇到的轮胎系刚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较大。二、本案中,李某鹏所遇车辆轮胎掉落的根本原因是车辆所有人疏于定期维护检修,且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公路上继续翻滚移动,而车辆轮胎的掉落(何时、何地点、以何种方式掉落)以及掉落后轮胎的运行轨迹均是成彭公司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因此成彭公司对此情形无法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甚至将巡查、清扫的频率增加到每小时2次或者更频繁都无法避免),对于其无法防范和避免的事故,成彭公司不应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成彭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同时该公司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对路面及时清扫、清障,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不能苛求成彭公司随时巡查、保洁、清障。况且,伟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成彭公司疏于巡查、保洁、清障导致轮胎长时间停留路面影响通行而造成。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出事路段经营管理公司的成彭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成彭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但该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应以合理为其限度。成彭高速公路在案件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李某鹏于2018年9月10日在接受新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时陈述“我行驶到成彭高速11km+700m处时,我恍惚觉得有一个轮胎从我车子前面飞过来,我立即踩刹车,然后我就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李某鹏虽并未直接看到轮胎从具体的哪辆车上掉下来,但通过其陈述可知,其遇到轮胎时,轮胎应当是处于运动状态(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公路上继续翻滚移动),否则其不可能会感觉轮胎“从车子前面飞过来”。前述事实说明,李某鹏遇到的轮胎系刚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较大。二、本案中,李某鹏所遇车辆轮胎掉落的根本原因是车辆所有人疏于定期维护检修,且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公路上继续翻滚移动,而车辆轮胎的掉落(何时、何地点、以何种方式掉落)以及掉落后轮胎的运行轨迹均是成彭公司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因此成彭公司对此情形无法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甚至将巡查、清扫的频率增加到每小时2次或者更频繁都无法避免),对于其无法防范和避免的事故,成彭公司不应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成彭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同时该公司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对路面及时清扫、清障,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不能苛求成彭公司随时巡查、保洁、清障。况且,伟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成彭公司疏于巡查、保洁、清障导致轮胎长时间停留路面影响通行而造成。综上,伟特公司请求成彭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成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伟特公司对成彭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侵权赔偿指南,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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