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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海律所|每日案例分析推送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5-08-13 10:24:36


典型案例一

包裹签收前要验货



基本案情

  小王在某宝网上网购了一台手机,卖家通过某通快递进行送达,小王收件后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包裹,发现手机屏幕破碎。小王打电话给卖家,卖家让小王自己向快递索赔,快递员说只能按卖家投保的金额赔偿 200 元。手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解读

  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应当由卖家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网购行为相当于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商品从买家签收那一刻起才视为正式交付,签收以后的毁损、灭失风险才由买家承担。因此,在收到快递包裹时一定要在签收前打开检查,特别是贵重物品,最好能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好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二

违背承诺有代价,赔偿金额有准绳


基本案情 

  老刘购买何某的轿车,约定一周内付清车款、办妥过户,一方违约的,须支付车款 50%的违约金。后老刘依约付款,见何某久拖不办,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何某返还全部车款,并支付车款20%的违约金。


案例解读

   当事人有权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的“成本”。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无异于变相鼓励当事人攫取“暴利”。因此,民法典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30%的,一般认定为“过高”。本案中,法院全面衡量当事人损益,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2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于网络,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