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67119998 导航
晟海资讯
主页 > 法制建设

晟海律所|每日案例分析推送

作者:晟海律所 时间:2025-08-04 10:22:30


典型案例一


宽容和体谅,邻里一家亲



基本案情

  小明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由于要铺设下水管道,需要向邻居小李借道,经过小李的院子。但是小李认为小明的借道行为会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因此不愿让工人进入院内进行管道的铺设,两人因此发生矛盾纠纷


案例解读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妥善解决。

  具体到本案,小李作为小明的邻居,应在小明修建房屋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小明提出的借道要求。与此同时,小明向小李借道时,也应该选择对小李影响最小的方案,避免给小李造成损害。如果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危害小李不动产安全的行为,小明应及时地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如果造成损害还应当及时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典型案例

没签字的合同也可以生效


基本案情 

  小孙正在装修新房,到朋友小钱的店里采购木地板。在准备签合同时,正好店里的笔没墨了,小钱称大家都是熟人就没必要签合同了。小孙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价格和首付比例当场支付了 6 成货款 19668 元。到约定的送货日期后,小钱却拒绝送货,称木地板的价格每平米涨了 50 元,之前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原来的价格无效,需要小孙补齐差价后才送货。


案例解读

  书面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可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应当认定合同生效。本案中小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首付比例支付了货款,小钱也接受了货款,这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成效,小钱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送货上门,小孙仅需支付剩余的货款。如果小钱拒不送货,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对于大额采购项目,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保留好付款凭证,以便在产生纠纷时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例来源于网络,仅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