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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丽律师、韩坤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案构成职业放贷,依法认定 借贷行为无效,委托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成立,依法为委托人消除了 高达近千万元的损失

宋江丽律师、韩坤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案构成职业放贷,依法认定借贷行为无效,委托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成立,依法为委托人消除了高达近千万元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2日王某香与曹某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某娜向王某香借款200 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5月21日,王某香与曹某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某娜向王某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5月9日,王某香与曹某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某娜向王某香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7月25日,王某香与曹某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曹某娜向王某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
2018年1月8日,河南某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方成立合伙企业,暂定名称为河南农民工某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郑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某管理公司的委派代表。

2018年8月9日,郑某将某创业基金的公章和委派代表的章交给姜某娜,并约定封存期内保管方承诺印鉴不能使用。姜某娜在9月5日在某创业基金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某创业基金的印章加盖在打印的履约保证上。9月29日,曹某娜在打印的保证书上作为保证人签名,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某创业基金、曹某娜共同连带地承诺保证9月26日前,归还所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某创业基金自愿为曹某娜所欠所有款项追加为连带担保人。保证书下方空白处加盖某创业基金的公章及委派代表郑某的印章。后姜某娜将公章及委派代表郑某的印章交还郑某。2019年10月23日,王某香向荥阳法院提起诉讼。荥阳法院判决后,王某香不服,提起上诉。


承办案件过程

某创业基金作为案涉担保人,担心二审法院不支持案涉民间借贷构成职业放贷,对仅以抗辩担保事宜并不知情的委托人很有可能为此承担高达近千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斟酌再三,案涉担保人某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人)决定委托我所宋江丽、韩坤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接到本案后,宋律师与韩律师对一审的整个卷宗材料进行审阅。
代理答辩思路为:第一,搜集更多的证据证明案涉原告为职业放贷人,所涉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第二:案涉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且我方委托人对案涉担保事项无过错且并不知情等情形,依法应予认定我方委托人某基金应不承担案涉高额担保责任。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可了我所宋律师和韩律师的答辩意见,依法认定原告构成职业放贷,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且我方委托人对案涉担保事项无过错、并不知情等情形,依法不承担案涉连带担保责任。


经典意义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使得委托人满意且深表感激。宋律师、韩律师以其严谨、敬业、专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同时,宋律师表示:法律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合法,不管是自然人之间还是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形式的担保均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作为自然人或者企业均应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